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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长桥派出所与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长桥派出所作出的沪公(徐)(长)行罚决字[2014]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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