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作出的沪公(徐)行罚决字(2014)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