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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限公司与上海**境保护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境保护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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