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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