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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学校与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中等专业学校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中等专业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奉贤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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