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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不服建始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建始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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