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岑**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昌县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法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岑**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岑**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岑**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穆**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工贸**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八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石柱**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宏**有限公司与重庆**财政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与重庆**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