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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字号:重庆市正丰饲料厂)与重庆市**昌县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岑**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昌县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法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岑**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岑**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岑**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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