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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从2012年9月开始,其就海**医医院违规问题不断向海口市卫生局投诉,但海口市卫生局有意袒护医院,没有对投诉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作出了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调查结论和答复,导致其与海**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败诉。2014年2月17日,其以海口市卫生局不作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为由向海南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2月20日,海南省卫生厅决定不予受理,并认为应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的规定申请复查。次日,其按照规定向海南省卫生厅提交《复查申请书》。该厅先后作出琼卫医函(2014)50号《关于对陈**信访投诉的答复》及2014年5月13日的《关于对陈**信访投诉的答复》。2014年5月22日、2014年6月23日该厅又分别作出(2014001)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201400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该两份《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为不予受理其有关投诉事项的复查申请,其认为违法,故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海南省卫生厅不受理其投诉(信访)事项的复查申请违法;2、判令海南省卫生厅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复查事项进行复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内容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该批复的内容,起诉人陈**以海南省卫生厅不受理其有关投诉(信访)事项的复查申请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应不予受理。经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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