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章*浩诉被告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昌县**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