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毛**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福建日**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泰**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
程**与福建**教育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佰**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裁定书
厦门市**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
宫**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管辖裁定书
福建**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