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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福清**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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