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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行初字第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翔*大队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厦交警翔(2015)4号《关于撤销第35021382013002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并于次日作出第3502138201300217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被上诉人撤销了本案被诉的2014070067号《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与职业病认定决定书》。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厦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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