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卓**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经查,2014年9月1日,被告住所地变更为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1号楼6、7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福州**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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