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晋**艺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晋**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晋**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晋**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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