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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理期间,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已收到了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销浏工伤认字(2014)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通知书,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第三人薛琼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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