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等8人不服被告重庆市**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等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等8人承担25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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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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