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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撤销仲裁员资格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上诉称: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苏**等人没有仲裁员资格,不能担任相关案件的仲裁员,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命苏**等人担任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查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判令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撤销苏**等人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撤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周**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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