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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福清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福清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中恒(福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毛邦义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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