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在诉讼期间,被告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并附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岳政办(2015)18号和(2015)28日两份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原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职责已于2015年8月29日划入到新成立的岳西县城乡规划局。上述情况的发生,导致原告在本案中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于10月13日两次向原告潘**进行了告知,并向其释明应当依法变更被告主体,或撤回本诉后另行起诉岳西县城乡规划局,但原告明确拒绝变更被告主体,也不同意撤诉。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对被告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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