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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邱**、邱**、汤**、郑**、池增国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池**等6人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与福州**展中心签订《征地协议书》的行为是政府行为,并非民事行为,该行为系其法定职责,具有行政许可的意义。上诉人池**等6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指令福州**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与福州市晋**民委员会系代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与福州**展中心签订征用协议的,该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池**等6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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