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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黄**与江九江十拆迁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黄**不服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黄**上诉称:一事不再理是指一个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后不得再次起诉的情况。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放纵《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裸奔十五年,是违反《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法制原则的不作为行为、失职或权力滥用,属新的案件,从来没有经过审理判决,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可以审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江**、黄**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玉炎、黄**起诉江九江十拆迁许可问题一案,已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江玉炎、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且诉讼标的与该案诉讼标的相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江玉炎、黄**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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