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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廖**与本案所诉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颐美会现代城(原颐美-现代城)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是该商品房可以上市预售的法定条件,廖**作为购房者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该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廖**认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导致其所购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侵害了其财产权,故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由于廖**购房时并不知晓涉案项目土地未变性的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廖**于2014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所述,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

二、指定湖南省**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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