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喻**因诉宁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一案,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编号为43011120140507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针对宁乡**验小学扩建工程是否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的土地,宁乡县人民政府己为该实验小学核发了宁(1)国用(2014)第15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诉人在该宗土地上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己经丧失。该许可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施工许可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