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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秦皇岛**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德兰诉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秦皇**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皇**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秦皇**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秦皇**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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