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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宋**诉左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宋**诉左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左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王**,原审第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是诉争土地的初始登记行为。左权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2月4日对诉争土地进行的发证登记,为该土地的初始登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张**、宋**在对诉争土地的初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初始登记作出之日起20年的起诉期限,且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相关证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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