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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保林诉左权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保林诉左权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温**起诉的是1988年左权县人民政府向王**颁发的左西字第ⅩⅩ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房屋登记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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