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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寿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诉寿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崔**、王**、刘**、刘**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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