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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董**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撤销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于永胜作出的瓦房权证炮私字第号房屋登记行为。主要理由是:大连**民法院(2014)大行终字第208号行政判决认定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上诉人翻建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基于该项事实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故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起诉人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董**曾就案涉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后其称待相关民事诉讼确权后再主张权利,故申请撤回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瓦行初重字第17号行政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由于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批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未因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生变化,故董**再行就案涉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没有新的事实,亦无正当理由,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对董**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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