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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02年7月1日为长**司颁发的庄河市迎宾大街两侧的庄国用(2002)字第030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郭**对被告向长**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未经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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