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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丹诉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史*丹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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