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不服被告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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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局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本溪市工商**业开发区分局、辽宁泰**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