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不服被告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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