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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井章不服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不服被告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陶**于2014年8月28日以原申请更正登记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对被告庄河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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