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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诉凤城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成金诉被告凤城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争议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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