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郎**、孙*、李**凤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郎**、孙*、李**被告凤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错误,三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孙*、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孙*、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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