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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兰西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诉被上诉人兰西县人民政府、兰西县**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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