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诉兰西县人民政府、安**、赵**、赵**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绥化**民法院(2013)绥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相互矛盾,安**、赵**、赵**三人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得土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安**、赵**、赵**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安**、赵**、赵**提交意见称,其原审时提交的新和村证明、新**地台账等证据可证实,被申请人一家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了18.8亩土地。
兰西县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赵*取得的(2007)第08010004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源不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赵*主张安**、赵**、赵**三人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得土地,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因新和村拉地野账上赵*承包土地说明一栏记载u0026ldquo;原始有张国有地、赵*、赵*等u0026rdquo;的内容,且新和村出具了相关证明,故原审判决认定安**、赵**、赵**三人与兰西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人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因兰西县人民政府始终未能提供其颁发(2007)第08010004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故原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