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行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黄**、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