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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朱**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许红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其与被告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自行和解为由,故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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