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柯**有限公司与绍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柯**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绍兴**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异地管辖,绍兴**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绍兴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