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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俞**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杨**、俞再清、俞**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俞**申请异地管辖,绍兴**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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