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不服被告青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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