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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有限公司与大荔县人民政府、陕西百**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西**有限公司诉大荔县人民政府、陕西百**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陕西西**有限公司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荔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渭中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西**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3)渭中行监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3)渭中行终字第00028号及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荔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陕西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陕西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陕西西**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3)渭中行终字第00028号及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荔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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