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庞**与被告无锡市建设局、第三人无锡市**管理中心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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