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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无锡绿**限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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