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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诉被上诉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甬余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以已与被上诉人慈溪**收中心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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