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龙诉被告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鲍**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14年8月6日,被告提交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8月14日,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志跃、应忠平,被告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范**、葛**,第三人鲍**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本案争议林地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由被告组织双方划界确认。因该和解协议已由被告书面确认,故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作出上林行决字(2012)1号《关于龙王村鲍**、蒋**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决定中“边界以直线为准,呈四边形”的内容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