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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2)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等与(1)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2)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村村民小组等24个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等7个村民小组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2010年8月10日,本院以(2010)铁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2月12日,申请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14年2月20日,以铁法执字函(2014)1号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铁山港区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进行划界”,至今没有任何回音。该案因区政府作出的北铁政发(2007)4号《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营盘镇某某村委大坡岭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没有明确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期限,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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