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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弄怀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弄怀第二村民小组等与上思县思**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雷厘第二村民小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弄怀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内禁第一、二村民小组、上思县**卜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雷厘第一、二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布计第一、二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三化村民小组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弄怀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内禁第一、二村民小组、上思县**卜村民小组于2015年7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弄怀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内禁第一、二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古卜村民小组撤回对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37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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