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等二十人与被告古蔺县东新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付**等以起诉材料不合要求,待完善材料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等二十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等二十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等二十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