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280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强制措施,但不足以支付本案标的款,余下部分需等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28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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