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汤**诉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向原告李**、汤**释明,原告李**、汤**以其没有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汤**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汤**撤回对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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